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应否征收红股个人所得税

1998-02-27 来源:光明日报  我有话说

梁文森在《经济学家》一九九八年第一期撰文,就有人主张对上市公司送红股(即红利股票STOCKDIVLDEND)征收个人所得税提出不同意见。

股份公司将利润派发股息,可采取股票形式,也可采取现金形式。若前者,派发股息股票,即通常所称的红股。从理论上看:第一,上市公司给股东所送红股,实质上是盈余转为资本;第二,所送红股除权,股东所持股票数量增加了,但其股价相应下降,即股东并未因此而增加收入取得回报。这就是说,派发红股后,股东持有的股票数量增加了,但是每股的帐面价值下降了,而且一般来说其市场价值也下降。无论如何,从理论上讲,上市公司派发红股,实质上是将盈利转为资本。在现实经济生活中,形同股东的再投资,而并非个人收入。如果这样理解正确,为什么要对上市公司送红股征收个人所得税?换言之,为什么要对资本金征收个人所得税?这是问题的焦点所在。

有人认为,有派发红股环节,就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。但这只看到红利股票的红利,而未看到红股实质上是转为资本了,也可视为再投资。按照国际惯例,即使对投资者取得的利润征收所得税,在再投资时也给予退税。

从根本上来说,作为红利送派的股票,只是改变了公司的股东权益结构,因为公司盈利即保留收益帐目上的减少额,正好同股本帐目上的增加额相等。

既然明了公司把盈利派发红股,或公积金转增股,都是转为资本,只不过是结构上的调整。那末,名为对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征收个人所得税,实是对资本征税,而不是对所得(INCOME)征税。这做法,在理论上难以站得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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